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525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军,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市场金海洋26区4楼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J3NR28。
经营者:王军,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477。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