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电信息时代广场英耐特数码经营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中电信息时代广场2178号。
经营者:公海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中电信息时代广场英耐特数码经营部(以下简称英耐特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后,英耐特经营部于2020年11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但其在缴费期限内未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英耐特经营部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其未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中电信息时代广场英耐特数码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董 胜审 判 员 黄中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 磊书 记 员 王倩倩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58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董胜、黄中华法官助理:宋磊书记员:王倩倩裁判日期2021年4月28日关键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电信息时代广场英耐特数码经营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本案按深圳市中电信息时代广场英耐特数码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一、被告深圳市中电信息时代广场英耐特数码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二、驳回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法律问题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判观点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