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7351号原告:福州大源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刘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颖,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伍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安红莲,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州大源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伍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福州大源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源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源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福州大源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