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8438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立明,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市场金海洋26区负一楼10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KAF05A。
经营者:宋立明。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立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