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初8号原告:康某,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仁县亿嘉购物中心区。
       经营者:黄丐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该购物中心职工,现住怀仁县同仁家园幸福里A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该购物中心职工,现住怀仁县同仁家园幸福里A区。
       原告康某与被告怀仁县亿嘉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康某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