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恢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庆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浦海腾,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陆珍,该公司行政。
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姚卫国。
委托代理人:干惠利,该公司财务。
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