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325号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SaraHoverstock,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小丹,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因与被告彭小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于2019年12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小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宏霖书 记 员 杨思佳附: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