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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与彭小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与彭小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 INC.);彭小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325号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SaraHoverstock,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小丹,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因与被告彭小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于2019年12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小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宏霖书 记 员 杨思佳附: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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