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2民初313号 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倪学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驰宇,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耿佳,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深圳市陆贰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剑辉,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倪耿佳、深圳市陆贰玖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张晓炜  长   判   审 黄志成  员   判   审 陈爱萍  员   判   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赖晓纯  理  助 官  法 徐丹瑜  员   记   书 附: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