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潢川县老陈鱼丸汤快餐店、汪巨国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979号
案件名称潢川县老陈鱼丸汤快餐店、汪巨国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潢川县老陈鱼丸汤快餐店;汪巨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潢川县老陈鱼丸汤快餐店。

经营场所:河南省潢川县草街三号楼向北商铺。

经营者:张琴,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凤,女,1954年12月9日出生,张琴近亲属,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巨国,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再审申请人潢川县老陈鱼丸汤快餐店(以下简称老陈快餐店)因与被申请人汪巨国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且老陈快餐店在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同日,汪巨国向一审法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

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豫15执150号结案通知书,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及全部履行情况记录在案,并通知本案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潢川县老陈鱼丸汤快餐店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