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潢川县老陈鱼丸汤快餐店。
经营场所:河南省潢川县草街三号楼向北商铺。
经营者:张琴,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凤,女,1954年12月9日出生,张琴近亲属,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巨国,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再审申请人潢川县老陈鱼丸汤快餐店(以下简称老陈快餐店)因与被申请人汪巨国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且老陈快餐店在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同日,汪巨国向一审法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
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豫15执150号结案通知书,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及全部履行情况记录在案,并通知本案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潢川县老陈鱼丸汤快餐店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