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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方贞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方贞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方贞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33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被告:方贞雄,男,汉族,1997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贞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柔凤书 记 员 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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