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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区广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914号
案件名称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区广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邱文录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9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区广铨,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一审被告:邱文录,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再审申请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邱文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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