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89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任立夫(实习律师),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乌当荣诚五金配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GRFAUXR,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127号IL幢1号附2号门面,实际经营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大道127号北70米(荣诚五金)。
经营者:李政泉。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乌当荣诚五金配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