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初569号 原告:郑晓洁,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宝瑞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马人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乐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晓洁与被告温州宝瑞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宝瑞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郑晓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ZL201030531411.6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中型座式插接件)的设备、模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整;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2万元整,包括购买证物的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以及其它费用;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6、判令被告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原告郑晓洁于2010年9月2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名称为《插接件(座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6月1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531411.6,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近年来,原告发现被告大量生产销售的“固定式航空插头座”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即于2019年10月10日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克拉玛依市公证处购买了被告生产的上述型号为“BR6-63A”的侵权产品,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比对该产品与原告专利具有基本相同的外观设计特征,落入了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望能判如所请。
被告温州宝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是在克拉玛依市购买的涉案产品,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克拉玛依市,而非原告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温州乐清市,故本案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申请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辖区内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告自克拉玛依市国际家居建材城15幢130号店面门头为“宝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店铺内,购买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的销售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克拉玛依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在乌鲁木齐市,故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温州宝瑞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温州宝瑞电控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温州宝瑞电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