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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475号
案件名称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润摩托车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伍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吼山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晓,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润摩托车销售部。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23号附9号。

经营者:谭明亮,该销售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润摩托车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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