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初329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志,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州县马路边儿市景火锅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民主街盛世华城小区S6座北侧西侧11/12/13门商服。
经营者:兰海天,男,蒙古族,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香,女,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肇州县。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州县马路边儿市景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原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