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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安溪县宝潭茶业有限公司、枣阳市天仁堂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6知民初12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安溪县宝潭茶业有限公司、枣阳市天仁堂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宝潭茶业有限公司;枣阳市天仁堂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知民初12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黄晓荻,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宝潭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新大路30号3楼。

法定代表人:颜炳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枣阳市天仁堂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大西街19号。

经营者:梁家明。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宝潭茶业有限公司及枣阳市天仁堂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以已与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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