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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洪山区白沙洲梦安粮食经营部、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537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洪山区白沙洲梦安粮食经营部、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洪山区白沙洲梦安粮食经营部;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537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山区白沙洲梦安粮食经营部,经营者张青华,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米四区33号。

被告: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征村张家湾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洪山区白沙洲梦安粮食经营部、被告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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