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5731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海鹏,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娜,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海鹏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