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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79号
案件名称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988号万达广场一楼2号门南临1087号。

法定代表人:宋守菊,该公司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守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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