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988号万达广场一楼2号门南临1087号。
法定代表人:宋守菊,该公司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守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焦作市天成时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