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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格林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398号
案件名称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格林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格林家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民初398号 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北段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格林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新城名门幸福苑。

经营者:何韩国,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益家具)诉被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格林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格林家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八益家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和被告格林家具的经营者何韩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八益家具诉称,一、原告持有的“八益”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第1290354号“八益BY及图”商标系驰名商标。

原告公司始建于1985年,原名成都八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自成立以来,一直在家具及相关行业深耕细作,目前在国内特别是家具行业内已经具有强大影响力。

二、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八益”系列商标的行为。

2019年10月17日,原告在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内的店招为“格林枫情家居”店铺内,购买了店铺内展示有实物样品的床垫一张,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格林枫情家居”店铺与被告的注册地址相吻合,被告提供的名片上载明了“格林枫情整体家居”字样以及被告经营者何韩国的名字,且被告出具的订购单上载明供货单位为“格林枫情家居”,证明被告系案涉产品的销售者。

涉案产品上使用的“安喜·八益”文字,突出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八益”文字,并淡化、缩小其他文字,体现出被告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恶意,而客观上与原告的“八益”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混淆误认,故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被告对原告及原告品牌在行业内的地位及影响力是清楚知晓的,被告大量销售侵权产品,应当认为具有主观恶意,应当立即停止侵权。

被告通过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可获得高额利润,并侵占原告的市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同时,被控侵权产品的质量显然不能达到原告正品的品质,被控侵权产品的劣质、低价会使得消费者对原告的企业形象及品牌形象作出负面的评价,给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3、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华西都市报》或其它全国性刊物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 1、第34436697号“八益”商标信息及商标注册证;

2、第1290354号“八益BY及图”商标信息及商标注册证;

3、第4482076号“八益家具BAYIFUNRNITURE及图”商标信息及商标注册证;

4、第9226222号“八益家具城及图”商标信息及商标注册证;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驰字[2008]第88号《关于认定“八益By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上述证据拟证明原告为“八益”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权处于有效期内,其中第1290354号“八益BY及图”商标系驰名商标。

第二组(2019)川成证经字32797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为涉案产品销售者,涉案产品突出使用“八益”二字,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八益”商标的商标权;

第三组合理开支票据,拟证明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组 1、“2013年度中国最具成长力商标”获奖证书;

2、“全国售后服务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3、质量管理系统认证证书;

4、“四川省名牌产品”荣誉证书;

5、“四川省2014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证书;

6、腾讯新闻《“傍名牌”傍出问题阆中查获仿冒“八益”牌床垫142床》;

7、南部身边事微信公众号文章《南部县市管局立案调查仿冒某知名家居品牌案》;

8、阆中市人民政府官网报道《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仿冒“八益”牌床垫142床、侵权商标标识1114张》。

上述证据拟证明原告企业及原告商标知名度高,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影响程度恶劣、影响范围广,对原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被告格林家具辩称,我不知道“八益”家具的品牌,而且是才开始做这个行业,去进货的时候,还问了有没有营业执照,其他的没有问。

后有17个床垫被工商局查获,并没有销售,但我不知道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格林家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八益家具以“八益”文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并于2019年6月28日向原告颁发了第34436697号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9年6月27日。

该商标的核定的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20类“家具;

弹簧床垫等”。

被告格林家具于2019年9月16日登记注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家具销售。

2019年10月17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八益家具的委托代理人余龙、邱相文到南充市南部县,进入该大楼店招为“格林枫情家居”的店铺内,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安喜八益”字样的床垫一张,并通过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付款后,取得订购单、名片各一张。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9)川成证经字32797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购床垫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封存。

原告为维权开支律师费和公证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格林家具是否存在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若存在该侵权行为,被告应否赔偿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八益家具系第34436697号“八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9)川成证经字32797号公证书证实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销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格林家具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在其外包装上,显著使用“八益”注册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赔偿数额的认定,鉴于原告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明,本院结合原告的商标权的权利状况、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费用共计40,000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关于请求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华西都市报》或其它全国性刊物上刊登声明,鉴于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并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格林家具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八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格林家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格林家具经营部负担1,200元,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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