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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漯河源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1知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漯河源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漯河源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129号原告: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大道东37号。

法定代表人:顾培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源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能公司)与被告漯河源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达能公司将判令源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1800元变更为50元,达能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以源汇公司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达能公司因诉讼请求的目的已经实现,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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