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初3058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旭峰家具城。
经营者:高培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晶,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家俱公司)与被告济阳县旭峰家具城(以下简称旭峰家具城)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被告旭峰家具城的经营者高培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拆除店铺招牌及店内装潢、广告宣传名片、对外结算清单中带有的上述图文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是南方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原告创建于1991年,是中国实木家具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之一,曾获得多项荣誉。
自1995年开始,原告申请并注册南方系列图文注册商标一百多个。
二、原告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南方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加盟合同终止后,依然坚持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合同终止后,仍继续在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及广告宣传名片中显著突出使用“南方家居”、“南方?NANFANG”相关图文注册标识;
并在对外宣传的名片中宣称自己为“南方家居旗舰店”,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正规专卖店,其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之前曾加盟过原告的商标品牌,对原告的商标和企业应明知,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
被告经营店铺面积,侵权时间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巨大。
被告旭峰家具城辩称,一、被告系原告加盟专卖店,与原告系加盟合作关系不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1)原被告自2014年签订书面加盟合同,与原告成立加盟合作关系,虽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双方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订立的加盟合同尚在履行,且合同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2)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虽然期限届满,但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订立的加盟合同尚在履行。
双方合同到期后,虽未继续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一直继续合作。
被告依旧作为加盟店从原告处进货。
二、被告销售的“南方”产品均来源于原告不构成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的加盟销售行为非但未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相反原告因被告销售获取利润。
自2014年开始,被告作为原告加盟店销售原告产品,给原告带来了经济利益。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于1996年1月28日注册了第8114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沙发、家具,有效期续展至2026年1月27日。
原告于2016年5月28日注册了第1481640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5类服务项目: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的商业信息,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原告于2017年10月14日注册了第2100780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办公家具、茶几、长沙发、长凳(家具)、家具、凳子、金属家具、屏风(家具)、细木工家具、床垫,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
2010年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3月原告南方牌家具沙发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四川省名牌产品称号。
2018年4月原告荣获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称号。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原告的产品南方牌家具、沙发等系列产品被列入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目录。
2014年、2015年、2016年原告被成都企业信用评估与诚信评价协会评为企业登记AAA级(诚信示范企业)。
商标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四川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
2016年9月原告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2015年度省级守合同中信用企业。
原告还多次获得四川省质量协会、中国质量协会颁发的荣誉。
原告在全国有多家加盟店。
原告为加强商品宣传,与北京启迪超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九色鹿广告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聘请明星制作了广告,并在中央电视台播出。
2014年5月11日,南方家俱公司与旭峰家具城签订《加盟意向协议书》,双方就旭峰家具城加盟事宜做了意向性约定。
2014年5月12日,被告旭峰家具城向原告支付了品牌保证金(专营押金)2万元、装修设计费用3万元。
2014年7月18日,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甲方)与被告旭峰家具城(乙方)签订《加盟合同书》,南方家俱公司授权旭峰家具城在济阳县济阳镇苟王村开设加盟店,经营面积1308平方米。
双方约定乙方在合同期内在经营区域范围内有使用“南方”商标、商号的权利,同时有推广和维护“南方”商标、商号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19日止。
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须另行签订加盟合同,逾期本合同自动失效(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有限续签权利)。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品牌保证金(专营押金)2万元。
甲方向乙方提供专卖店装修设计方案、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卖场饰品配置方案、开业策划方案、广告设计、广告发布方案、《加盟授权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荣誉证书》等相关企业资料。
双方还约定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完成提货额261.6万元,若乙方未完成提货额,甲方将减少或取消各项支持政策,若提货额完成率不足80%,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合作对象。
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第9款特别约定:乙方在专卖店内不得陈列、销售非甲方“商标、商号”产品或仿冒甲方“商标、商号”产品。
若乙方陈列、销售非甲方“商标、商号”产品,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约定,乙方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
同时应向甲方支付品牌保证金两倍金额的违约金。
若乙方拒不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扣留,并追究乙方侵权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另行签订书面加盟合同,南方家俱公司亦未退还旭峰家具城缴纳的品牌保证金(专营押金)2万元。
被告旭峰家具城提供了从原告南方家俱公司进货的销货单,用以证明其与南方家俱公司一直存在加盟关系,同时被告认可还从其他家具厂家进货。
2019年7月13日,成都律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余志文受南方家俱公司委托,与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工作人员一起到济南市济阳区239省道苟王家具城北侧80米正东方向101米“南方家居”处进行证据保全。
该店招标识为“南方家居”,余志文购买了床头柜一个,并取得了盖有旭峰家具城发票专用章的南方家居专卖店销售结算清单一张、名片一张。
该名片上标有“南方家居旗舰店”及“旭峰家具城字”样。
根据公证处工作人员拍摄照片显示,旭峰家具城除有原告产品外,还陈列有品牌为“国美沙发”的布艺沙发、“亿家亿客”品牌茶几。
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并拍照后,制作了(2019)川国公证字第118406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该公证书中载明的封存产品。
2019年11月3日,旭峰家具城的代理人李洁用自己手机以消费者身份,拨打南方家俱公司客服电话4009909229,询问在济阳区有无加盟店,该客服人员经查询后回复称“经二路北首苟王家具城南方家居”系其加盟店,并认可该店老板姓高。
2019年11月4日,原告工作人员王伟与南方家俱公司区域代理尹四虎电话联系,就原告起诉被告事宜进行沟通。
王伟询问尹四虎:“那时候徐总还在这,咱们三个商量着,就说咱店里摆放八百或六百平方的南方的(产品),其余摆散货。
当时都商量着这个,是吧?
”尹四虎回答:“对啊!
”王伟询问:“只不过咱们这里就是摆着非南方的货,就是散货呗。
这个情况都知道吧?
”尹四虎回答“嗯,就是原来都知道的事情。
现在不好处理了。
” 另查明,被告旭峰家具城于2000年1月1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高培峰,经营范围为家具加工、零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原告起诉状内容,其主张被告存在以下行为:1.合同终止后继续在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及广告宣传名片中显著突出使用“南方家居”、“南方?NANFANG”相关图文注册标识;
2.对外宣传的名片中宣称自己为“南方家居旗舰店”。
关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原告商标权,本院认为,南方家俱公司在2014年7月18日,与被告旭峰家具城签订《加盟合同书》,该合同虽然于2015年6月19日到期,但南方家俱公司并未退还旭峰家具城品牌保证金(专营押金)2万元;
在诉讼中南方家俱公司400客服电话客服人员明确认可旭峰家具城是其加盟店;
旭峰家具城公司亦从南方家俱公司进货;
从南方家俱公司区域代理尹四虎的电话录音,可以看出其对旭峰家具城的经营情况熟悉并进行过管理和沟通,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书面《加盟合同书》已经到期终止,但双方以事实行 为继续缔结和履行了加盟合同,故被告旭峰家具城主张其仍为南方家俱公司的加盟商,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旭峰家具城作为原告的加盟商,被告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均是花费3万元由原告予以设计,双方并未约定到期后如何处理该店铺招牌及装潢,原告亦未通知被告拆除,且被告在双方存在事实上加盟关系的情况下,仍销售从原告处购进的货物,并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及广告宣传名片及销售单据中显著突出使用“南方家居”、“南方?NANFANG”相关图文注册标识、对外宣传的名片宣称自己为“南方家居旗舰店”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亦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庭审中,原告补充主张被告销售非原告的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经营者所经营的产品不超过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销售某一品牌的产品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专卖店销售专卖品牌以外的产品,加盟店能否销售非专卖品牌的产品,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约定内容确定。
本案中,旭峰家具城在自己的店铺内销售产品,其产品均属于其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产品,并且其销售其他品牌家具时明确标明了产品的商标和厂家信息,并未在其他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
因被告与原告存在加盟合同关系,故在法律并不禁止被告销售非南方产品的情况下,被告销售非原告产品的行为是否适当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判断。
本案中原告提起的诉讼系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故对被告能否销售非南方产品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处理,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