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初1217号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1号楼407房。
法定代表人:何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徽,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芸虹,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被告:哈尔滨红博中央公园屋必家生活馆,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博中央公园潮街A20。
经营者:康华珂。
被告:江苏屋必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509号(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NHAT-SOLAM,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红博中央公园屋必家生活馆、江苏屋必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