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刚,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途酷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一层E121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迷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19号楼10层1002。
法定代表人:李敏。
上诉人朱文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途酷钓具有限公司及北京迷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朱文刚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文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文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朱文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