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知民初261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雨鑫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长兴街翰林颐园小区商铺14号付1号。
经营者宗金雨,男,汉族,1991年12月3出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霞口镇小宗庄村64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雨鑫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祥永,被告桥西区雨鑫眼镜店的经营者宗金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商标注册号为3192360的“字母”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号为3192360的“字母”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2018年6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桥西区雨鑫眼镜店出售的太阳镜系侵权产品。
被告桥西区雨鑫眼镜店辩称:第一,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
第二,原告请求5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
经审理查明:第3192360号“字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睛;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商品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3年07月28日至2013年07月27日止。
续展注册有效期自至2023年07月27日。
注册人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5月12日转让给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2018年6月3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毕某及该处工作人员胡某同李印杰来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商的金雨眼镜,李印杰购买了太阳镜一副,取得收款收据一张。
该处公证人员对购买物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对所购物品进行密封。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2463号公证书。
将公证封存商品当庭开封,太阳镜、包装盒标示:“BOLON”商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明: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2463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3192360号“字母”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诉太阳镜未经许可使用的商标与第3192360号“字母”商标构成相似,为侵权产品。
被告桥西区雨鑫眼镜店应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桥西区雨鑫眼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3192360号“字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桥西区雨鑫眼镜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950元,被告桥西区雨鑫眼镜店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