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500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碧蓝眼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北侧欧陆豪庭小区1号商住楼西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何威威。
被告:香河腾尚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北侧欧陆豪庭小区1号商住楼西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何威威。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碧蓝眼镜销售有限公司、香河腾尚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