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281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睿鸿佳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6H。
经营者陈春美。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