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藏01知民初3号原告: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富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杨太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西藏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侨股份公司)与被告西藏富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富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重庆富侨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西藏富桥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我司第4239657号“家富富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西藏富桥公司赔偿我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西藏富桥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司于2012年4月25日合法取得第4239657号“家富富侨”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后,我司为第4239657号“家富富侨”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长期的宣传、推广、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经过我司不懈经营,已使第4239657号“家富富侨”注册商标在按摩保健等领域成为全国驰名商标。
2019年5月,我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西藏富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使用了“家富富侨”字样及其图标,且经营规模巨大。
西藏富桥公司在“搭便车”、“傍名牌”的动机下,擅自使用我司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牟取经济利益,一方面误导了消费者,另一方面损害了第4239657号“家富富侨”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司认为西藏富桥公司的使用行为侵害了我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我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虽载明: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家富产业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日内履行将“家富富侨”【商标注册号:4239656(43类)】、“家富富侨”【商标注册号:4239657(44类)】、“荣华富贵”【商标注册号:6065990(44类)】共三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过户至重庆富侨股份公司名下的合同义务。
但重庆家富产业公司未将涉案“家富富侨”第4239657号图文商标未过户至重庆富侨股份公司名下,现国家知产产权局商标局登记的商标权人仍为重庆家富产业公司。
2012年9月5日重庆家富产业公司向案外人成都富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该公司使用“家富富侨”【商标注册号:4239657(44类)】图文商标在西藏拉萨开设一家连锁加盟店。
2012年9月7日,杨太林向重庆家富产业公司支付加盟费10万元。
2012年9月8日,成都富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权书》,授权杨太林(身份证号码:×××)在西藏拉萨市××路的“家富富侨”足浴保健店使用“家富富侨”图文商标及字号,授权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同日,成都富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太林签订《特许连锁加盟协议书》。
2011年10月25日,重庆家富产业公司向重庆富侨股份公司出具《商标维权授权书》,授权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对违法使用“家富富侨”商标进行维权的授权,在撤销书作出之日起,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方式对该商标进行维权活动,否则,视为对商标持有人的侵权。
在本案中,根据(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家富富侨”【商标注册号:4239657(44类)】图文商标过户至重庆富侨股份公司名下。
该调解书虽然为生效裁判文书,但调解书确认的实质内容即“家富富侨”【商标注册号:4239657(44类)】商标权人自起诉起至判决仍为重庆家富产业公司。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规定,重庆富侨股份公司与重庆家富产业公司间的商标转让并未向社会大众予以公告。
且西藏富桥公司取得家富富侨”【商标注册号:4239657(44类)】在“西藏拉萨”特许连锁加盟权,也是商标权人重庆家富产业公司授权案外人成都富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前提下取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
西藏富桥公司并不知涉案“家富富侨”【商标注册号:4239657(44类)】图文商标使用的授权、转让、未报商标局备案及核准公告的事实,属善意的第三人。
现重庆富侨股份公司以商标已授权及转让给其为由对抗西藏富桥公司使用商标不妥。
重庆家富产业公司与重庆富侨股份公司之间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重庆家富产业公司承诺不再使用涉案“家富富侨”【商标注册号:4239657(44类)】商标后仍许可他人使用“家富富侨”图文注册商标、以及西藏富桥公司的加盟是否有效等问题,系重庆家富产业公司与重庆富侨股份公司之间因转让合同违约等产生的纠纷,为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属于本侵权纠纷处理范畴。
重庆富侨股份公司申请本院对2012年9月5日的授权书中“西藏拉萨”进行笔迹鉴定的理由,因上述解析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重庆富侨股份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为涉案“家富富侨”【商标注册号:4239657(44类)】商标的专用权人及不能举出否定西藏富桥公司取得使用商标授权的合法性。
重庆富侨股份公司主张西藏富桥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家富富侨”图文商标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 7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