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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向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刑初3824号
案件名称杨向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向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38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向阳,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5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朱杨湾17。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陈李康,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3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向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恒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向阳及其辩护人陈李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5月许,杨守发(另案处理)等人租用了东莞市**************用于经营一无名加工厂。

杨守发、杨洁(另案处理)是工厂管理人,李朝阳、朱爱华(另案处理)是该工厂员工。

被告人杨向阳为该生产窝点提供资金,并提供两台机器用于生产。

同年5月中旬,杨洁、杨守发、李朝阳和朱爱华未经“Colgate”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上述加工厂生产假冒“Colgate”商标的牙刷。

期间,该工厂销售了约90000支牙刷(价值约225000元)。

李朝阳生产了约90000支牙刷后离职。

2018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在该加工厂查获了36421支印有的“Colgate”商标成品牙刷(价值约91052.5元)、18595支半成品牙刷和182616张印有“Colgate”的纸质标签等。

同日,将杨守发、朱爱华、杨洁、李朝阳抓获归案。

201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杨向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杨向阳定罪处罚。

被告人杨向阳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一、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物小票、牙刷等证据,证明其在沃尔玛购买的高露洁牙刷6支价值10.3元;

二、天猫高露洁棕榄官方旗舰店的高露洁三重深洁牙刷的价格。

被告人杨向阳提出以下辩解意见:一、他有借钱给杨守发,一般是1000、2000元,杨守发一个星期或十天半个月就归还了,他卖了两台机器给杨守发,但是杨守发还没有给他钱;

二、他没有参与案涉加工厂的开办、经营。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因李朝阳的供述不一致,且不能与杨守发、杨洁、朱爱华的供述相印证,公诉机关根据李朝阳的供述指控销售90000支牙刷,证据不足,且无法得知除现场查获外,加工厂生产的其他牙刷是否为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牙刷,故应按照查获的数量36421支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二、本案参照被害单位提供的最低售价2.5元/支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且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的高露洁牙刷的市场零售价约为1.66元/支,被害单位提供的价格并非市场最低价,且其他品牌的牙刷低至0.9元/支,由于案涉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牙刷没有在中国市场销售,没有非法经营数额的评估报告,应以被告人供述的销售价格0.58元/支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三、被告人杨向阳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杨向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

五、建议对被告人杨向阳适用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许,杨棵(另案处理)以朱爱华的名义租用东莞市**************,与被告人杨向阳一起开设加工厂,并于2018年5月,未经“Colgate”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开始生产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

被告人杨向阳为该加工厂提供两台机器,杨守发、杨洁负责工厂管理及操作机器,李朝阳、朱爱华是该工厂员工,李朝阳负责摆货、装箱,朱爱华负责打包、做饭。

期间,该工厂销售了约90000支牙刷(价值约153000元)。

2018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在该加工厂查获了36421支印有的“Colgate”商标成品牙刷(价值约61915.7元)、18595支半成品牙刷和182616张印有“Colgate”的纸质标签等。

201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向阳被抓获归案。

高露洁-棕榄公司(COLGATE-PALMOLIVECOMPANY)是在第3803825号“Colgat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牙刷、电动牙刷(截止),至案发时该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间内。

经比对,被查获的牙刷上使用了与“Colgate”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东莞市***************无名加工厂。

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东莞市**************进行搜查,搜到36421支印有“Colgate”的成品牙刷、18595支印有“Colgate”的半成品牙刷、182616张印有“Colgate”的纸质标签;

19张收据、4本笔记本和4台机器。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向阳系被动到案,无自首立功情节。

4、户籍证明:证实杨向阳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5、房屋出租合同:证实叶丽娇将东莞市**************房出租给朱爱华。

6、商标注册证:证实第3803825号注册商标“Colgate”的注册人是高露洁-棕榄公司,核准产品为牙刷、电动牙刷等,案发时在有效期内。

7、无委托生产证明、价格证明、鉴定证明(3P105-110):证实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未委托本市寮步镇西溪村上栏基11号生产标注“Colgate”字样的牙刷;

由于该产品未在中国市场销售,因此出具该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最低价的牙刷产品的建议零售价2.5元作为参考。

8、东莞市******关于对假冒Colgate牌牙刷涉案财产不予价格认定的复函:证实无法出具涉案财产的国内正品市场价格。

9、证人叶丽娇的证言:证实将东莞市*************是其的住宅租给了朱爱华,朱爱华说用来做厂房。

租期是2018年7月20日开始,但是合同是2018年8月20日签的,签合同当天,其收取了朱爱华的7000元现金,包括3500元的租金和3500元押金。

第二次交房租是2018年9月27日至28日,朱爱华叫一个朋友加其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交了7000元房租,交租人的微信号是wxid_30nkavoe53so22,昵称为鑫塑塑胶厂。

10、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刘玮淋的陈述:证实广东朝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处理中国境内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被侵权的牙刷中文名称为“高露洁三重深洁牙刷”,建议零售价2.5元一支。

商标构成部分是高露洁的英文注册商标“Colgate”,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牙刷。

其接到民警电话到东莞市************的现场查看,并将涉案的侵权牙刷带回公司做鉴定。

11、同案人杨守发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7月份,从老家来到东莞市寮步镇,下车后一个陌生男子介绍活给他并带其到东莞市**************(后辩解是别人告诉其地址,其自己找到工厂,看到门开着就进去),该无名加工厂主要是生产牙刷,其只是打工的,几千元一个月。

刚开始生意不好,老板给了其1000元现金,之后没怎么生产。

过了一个月,那个人又带了三个人过来,正好是他的亲戚,他不知道他们怎么找到其亲戚的。

刚开始不会做牙刷,也没人教,慢慢摸索才学会做。

公安机关抓获其时,才生产了十几天,做好的牙刷都没卖出去。

所以也没结工资。

他、朱爱华、杨军、杨伢负责,没有规定谁负责哪个步骤。

牙刷的柄上面本来就是那个牌子的标志,放在机器的模子上时已经有标志,其不知道标志是怎么弄上去的。

他不懂什么是Colgate牙刷,也不清楚制作牙刷的器械是何人购买的,不知道生产的牙刷数量,不知道牙刷成品销售去处,其不清楚公安机关在其房间内发现的红色月饼铁盒里面的单据(收付水费、吸、卡、箱、胶袋等数字的单据)是谁的。

补充讯问笔录:他、杨洁、李朝阳和朱爱华于2018年8月份进该厂工作,他不知道什么人叫其四人去的。

他主要负责包装牙刷,他一共生产了11天,大约生产了17大箱(每个大箱有四个小箱,每个小箱有120支成品的牙刷),总共生产了8000多支牙刷。

他不清楚牙刷和牙刷柄是何人负责送过来的,不知道运到哪里去。

其工厂生产的都被扣押了,之前没有销售出去,不清楚销售价格。

检察院讯问笔录:2018年8月份,他和其余三位被抓的人员从老家来到东莞,一个陌生男子介绍活给他们四人,然后就一起到东莞市**************工作。

该无名加工厂主要是生产牙刷,其来到时看到工厂有两台机器和生产的原材料。

他们四人都是打工的,没有谁当管理者。

生产线有说明书,他们四人根据说明书学会做牙刷。

生产的时候,不认识的人送货过来。

他不知道工厂的老板是谁,不知道销售去向,不知道销售价格,不认识杨棵和杨向阳。

他只是打工的,几千元一个月。

刚开始生意不好,老板给了我1000元现金,之后没怎么生产。

生产的牙刷都被扣押了,没有销售出去。

辨认笔录及照片:无法辨认朱爱华、杨军、陈荣、杨平、杨向阳、杨棵、陈茂;

辨认出杨洁。

辨认现场及照片:指认出东莞市***************无名加工厂就是其生产牙刷的地方。

12、同案人杨洁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7月份,因为在家没事做,杨守发叫他到加工厂里帮忙,一个月2000元工资(后辩解没有拿工资)。

加工厂里是做牙刷的,因牙刷及包装盒上都是英文,其不懂牙刷的具体情况。

杨守发负责将牙刷毛和牙刷棒摆放好,方便操作,他通过机器将牙刷毛压进牙刷棒里,有时还会将牙刷包装封箱,李朝阳和朱爱华负责在二楼将牙刷进行包装和封装。

平时大家都会互相帮忙,没有绝对的负责生产的流程。

他不清楚“Colgate”是怎么印上去的。

工厂一天生产3到4箱,每箱大约120支。

半个月出一次货,一次货大约40箱。

他约半个月就将生产出的成品清一次货,搬到一楼。

他不清楚联系买家、价格商议和取货人员的情况,也不知道谁负责出货。

在他的微信里找到与“老陈”的聊天记录,且加工厂差纸箱,杨守发叫他和老陈联系送纸箱过来。

补充讯问笔录:加工厂生产的是高露洁牙刷,他不清楚是否得到授权,是杨守发叫他到工厂工作的,不清楚老板是何人。

其工厂一共有四人,其父亲杨守发负责包装,其他两个人负责把包装好的牙刷放进纸箱里。

他一共在工厂做了两个月左右,除了偶尔休息和没单做,其实际生产了30天左右。

一台机器平均每分钟生产6支牙刷,其负责的两台机器,每天大概生产4300支牙刷左右,其一共生产了大约130000支成品的高露洁牙刷。

他不清楚谁负责送货,不清楚牙刷销售价格。

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朱爱华、李朝阳、杨守发、杨向阳、杨军及杨棵。

(指认情况说明:其未见杨向阳、杨军和杨棵在其工作的牙刷厂出现,不知道此三人是否参与。

)指认现场及照片:指认出东莞市**************就是无名加工厂生产牙刷的地方。

13、同案人李朝阳的供述:2018年5月份,他和朱爱华到东莞市找朱爱平,发现朱爱平的租房正在生产牙刷,他和朱爱华就在那里帮忙。

该工厂是杨守发于2018年4月份租来生产假冒高露洁牙刷的,没有相关授权文件(因为商标是购买的),其不知道是否有营业执照。

实际经营者是杨守发和杨守发的侄子杨向阳。

工厂里一共有六个人,其余成员是杨守发、杨洁、杨棵、朱爱平、朱爱华。

当时厂里已经有生产的机械设备,不清楚是何人购置的。

工作时,听到一楼一样的两台用于装牙刷毛的机器是杨向阳(同音)买的。

他负责摆货、把牙刷装进纸箱,朱爱华负责将做好的牙刷打包和做饭,杨守发、杨洁和杨棵负责生产、销售、操作机器和工厂的日常管理,杨守发亦负责买菜和水电费的开支。

朱爱平负责厨房煮饭。

平时都是杨洁和杨向阳联系购买原材料、商标回来,他和其他人就加工成成品出货。

他看见杨棵用三轮车送装牙刷的透明盒子、高露洁的商标底纸和纸箱过来。

老陈用一辆蓝色的三轮车送红色的牙刷底盒、毛刷和牙刷手柄过来。

加工该厂一天生产不超过十大箱,一大箱有四小箱,一小箱有120支牙刷,一天五到七大箱,请临时工会多些,因为厂里不是固定加工产品的,有时没事做半个月都闲着。

该厂平均一周出一次货,多的时候一次能出几十大箱,少的时候两三箱,他不知道牙刷售价。

杨守发给他发工资,100元一天,都是给的现金。

补充讯问笔录:2018年4月底,杨棵叫他和朱爱华到加工厂工作。

2018年5月4日,加工材料到了,才开始加工,加工厂有他、朱爱华、杨守发和杨洁。

他一共做了约30天,并于2018年6月27日或7月初离开加工厂。

他没统计一天能生产多少牙刷,平均一天能生产六至七大箱牙刷(一大箱有四小箱,一小箱120支),即平时一天生产3000支左右,他约上了30天班,约生产了90000支牙刷,不知道牙刷的售价。

杨向阳是加工厂的老板,因为加工厂里有两台织毛机器是杨向阳的,且杨向阳有时负责联系牙刷销售商,并于销售商进行交接,老陈送牙刷柄等半成品过来时也会联系杨向阳,工厂里的人都知道杨向阳是老板。

杨向阳有时过来看看进度,并叫他加快做工速度。

杨棵平时送商标、胶纸、纸箱过来,老陈送底盒、牙刷牙柄过来。

检察院讯问笔录:加工厂是生产假冒高露洁牙刷的,没有相关授权文件,因为商标是购买的,他不知道是否有营业执照。

加工厂老板是杨棵和杨向阳,平时是杨洁安排他们做事,他们一直是听杨洁的指示做事,杨守发不懂机器情况。

杨棵和杨洁负责销售牙刷,其不知道牙刷的单价,不知道销售去向等。

杨棵给他们发工资。

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杨守发、杨洁、朱爱华、杨棵(安排叫他和其他人人工作和平时送牙刷的毛刷和商标过来)、杨向阳(在加工厂有股份,其中两台机器是杨向阳的,有时也会到牙刷厂叫他和其他人赶货)、杨军(之前在牙刷厂做管理的,也是平时安排他和其他人工作的人)、陈茂和陈荣(陈茂和陈荣负责来料)。

辨认现场及照片:指认出东莞市***************无名加工厂就是其生产牙刷的地方。

14、同案人朱爱华的供述:她是杨洁的姨妈。

2018年4月底,杨洁介绍她和李朝阳进加工厂工作(曾辩解是杨棵叫其和李朝阳过去的),加工厂位于东莞市***************住宅楼。

因为材料不足,5月中旬,加工厂开始生产牙刷,牙刷品牌是英文字母,所以她不懂牙刷的品牌。

加工厂一共有四个人,分别是她、杨洁、杨兰(同音,她姐夫)和李朝阳,开始生产时,杨兰和杨洁就在了。

工厂的经营者是杨棵和杨向阳。

她、李朝阳、杨守发和杨洁都是帮杨棵打工的。

除了两台一样的织毛刷的机器,其余都是杨棵购买的,因为杨棵钱不够,杨棵向杨向阳借了钱,因此杨守发和杨洁在这段时间都没拿工资,赚来的钱都给杨向阳还买机器的钱。

杨洁在厂里的工作以开织牙刷的机器为主,有时也会帮忙摆牙刷和开压制成品的机器。

杨洁开机器时,杨兰(杨守发)在一边摆牙刷和开压制成品的机器。

每次都是老陈联系要货的数量,老陈偶尔也来查看进度,杨棵有时也来看一下,平时机器出小毛病就由杨洁修,杨洁修不了就叫杨棵过来,杨棵修不了就请外面的人过来。

没有数每天生产的数量,只知道牙刷织好毛装上独立包装后,他们才将独立包装好的牙刷拿到二楼打包装装箱,少的一天能装二十多箱,一般一天装四十五大箱。

5月份做了约700大箱,6月份做了约300大箱,8月份做了约400大箱,9月份做了约700大箱,一大箱有四小箱,一小箱有120支牙刷,杨洁会记录出货的情况。

牙刷毛是杨棵送过来的,其余的材料应该是杨洁联系老陈送过来的,送货过来都是打电话叫杨洁开门,杨洁开门就会将纤维袋装着的牙刷柄和牙刷毛搬进来到出租屋里面。

补充讯问笔录:她工作的加工厂是杨棵和杨向阳的,杨棵没钱买不起机器,杨向阳出了比较多的钱投资加工厂,杨向阳是大股东。

她听朱爱平说,杨棵是杨向阳在东莞市寮步镇另外一间厂的管理,杨棵从那间厂把制作牙刷的牙刷毛送到案涉加工厂来加工,牙刷毛都是杨向阳购买的,两台织毛机是由杨向阳购买的,工厂里的其他机器杨向阳也有出资。

杨向阳有对他们工人讲过几次,要他们手脚快一点,如果一天做不出30箱货,成本太高,就会赚不来钱。

听朱爱平说,加工厂出货的货款被杨向阳收走了,杨向阳想要先收回买机器的钱。

检察院讯问笔录:加工厂的两台织毛刷的机器是杨向阳买的,其余都是杨棵购买的,因为杨棵钱不够,杨棵向杨向阳借了钱,杨守发和杨洁是一家人,因此杨守发和杨洁一直都没拿工资,赚来的钱都给杨棵还买机器的钱。

工厂没有具体的分工,平时是杨洁安排她、李朝阳和杨守发做事。

老陈联系杨洁将货拉走。

有时老陈通知杨向阳要多少货,杨向阳叫杨洁发货。

杨向阳有自己的刷子的制工厂,他只出钱买机器,不管理。

杨棵不在厂里,负责来料和发工资。

每月产量不一定,每次出货160大箱,都是老陈安排取货的,老陈联系杨洁,杨向阳也联系杨洁。

杨洁会记录出货的情况。

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杨洁、李朝阳和杨守发、杨棵(安排其和其他人工作和平时送毛刷料)、杨向阳(股东之一,其中两台机器的所有人)、杨军(以前牙刷厂管理人,平时安排他们工作)、陈茂就是老陈、陈荣是陈茂的弟弟(陈荣和陈茂负责来料和拉走成品牙刷)。

辨认现场及照片:指认出东莞市***************无名加工厂就是生产牙刷的地方。

15、被告人杨向阳的供述和辩解:他于2017年3月到2019年4月一直在东莞市*************佳美杰毛刷厂做采购,杨棵在佳美杰毛刷厂做机修。

他认识杨棵、杨守发、杨洁、李朝阳、朱爱华、陈荣,但不认识陈茂。

杨守发、杨洁、李朝阳、朱爱华之前在东莞市************出租房里做牙刷,陈荣在东莞市*********的塑胶厂工作。

他只是去杨守发等人做牙刷的出租房吃过几次饭,没有参与杨守发等人生产牙刷的工作。

辨认笔录:辨认出杨棵、杨守发、杨洁、李朝阳、朱爱华、陈荣。

指认笔录:指认出东莞市**************就是生产牙刷的地方。

经查,根据同案人李朝阳、朱爱华的供述,被告人杨向阳有投资设立案涉加工厂,系案涉加工厂的老板,有催促他们加快生产等,并有购买原材料、联系销售商等,故对被告人杨向阳提出的他卖了两台机器给杨守发、杨洁,且没有参与案涉加工厂的开办、经营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同案人杨洁、李朝阳、朱爱华供述加工厂生产的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的数量虽不一致,但被告人杨洁、朱爱华供述的数量均多于90000支,公诉机关以同案人李朝阳供述的最低数额90000支指控案涉假冒牙刷的销售数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同案人杨洁、李朝阳、朱爱华的供述,加工厂销售的牙刷,均是他们生产的,被害单位已出具证明,证实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未委托案涉加工厂生产标注“Colgate”字样的牙刷,故案涉加工厂销售的牙刷系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

综上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系以被害单位出具的高露洁牙刷在中国大陆的最低零售价格2.5元/支认定案涉牙刷的价格,现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高露洁牙刷的零售价格约1.7元/支,低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价格,本院认为案涉牙刷的价格应按照1.7元/支进行计算,被告人杨向阳的犯罪数额为214915.7元,系犯罪情节严重,而不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向阳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属于认罪态度好,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向阳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向阳系案涉加工厂的老板,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且根据案涉犯罪数额,被告人杨向阳不适宜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三、五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向阳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向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向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 丹审判员 许任宁审判员 石贞贞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圣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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