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7046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垒,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彬昊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寿光市幸福路寿光市第一中学西门对对门头标有“晨光文具一诺文体便利超市”字样的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DL2W24T。
经营者:夏文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堂,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彬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