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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荣美、寿光市百仕加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83民初7039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荣美、寿光市百仕加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王荣美;寿光市百仕加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7039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垒,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荣美,女,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寿光市百仕加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正阳路寿光市第一中学东门对对门头标有“百仕加办公文体专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588778787J。

法定代表人:王荣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堂,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美、寿光市百仕加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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