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49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铭仁雅瑞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燕高路西侧、实验小学南侧润旭商贸中心第1幢0108号。
法定代表人:谭海员。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铭仁雅瑞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