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514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7833266F。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何云均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柳背桥4号12幢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UNPC7Q。
经营者:何云均。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何云均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