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6221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格朗智能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富泉新村******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3M97F。
法定代表人:陈占波。
被告:成都新开来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成都长久机电交易广场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800304085。
法定代表人:弋军。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格朗智能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成都新开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3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