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初368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格凯机电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新三仓机电综合市场肆号楼壹层** 经营者:江**。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格凯机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1775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