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966号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好视力眼镜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城里东街**。
经营者:孟繁元,男,汉族,1957年5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修中,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