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14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谢汉雄干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R。
经营者:谢汉雄,男,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宿迁市君来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来龙。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谢汉雄干货店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原审被告宿迁市君来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谢汉雄干货店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谢汉雄干货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谢汉雄干货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谢汉雄干货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