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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与青岛汉莎露西娜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892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与青岛汉莎露西娜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青岛汉莎露西娜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民初89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保涌工业区华宝1路6号第6-7座。

法定代表人:刘正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汉莎露西娜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杨家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金印。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汉莎露西娜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151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微信号×××的微信公众平台页面上使用包含“汉莎”字样的标识、连接及文字描述,停止在以上微信公众号页面使用包含“汉莎”字样的宣传图片;

2.被告立即删除在以上微信公众平台页面文字中包含的“汉莎”字样及删除页面中还有“汉莎”字样标识的宣传图片、链接。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3151872号“汉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为家具、床、沙发、办公家具、茶几、桌子、椅子、座椅、金属家具。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7月21日至2013年7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页面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标志相同的文字“汉莎”为其经营的家具商品宣传并上传多张包含“汉莎”文字为突出宣传效果的宣传图片为其商品做推广之用,被告此行为足以使公众误认其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商业利益,造成极大损害。

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第3151872号注册商标由中文“汉莎”及字母“HANSHA”上下排列组合而成,其中“汉莎”字体较大,“HANSHA”字体较小且为花体,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沙发、办公家具、茶几、桌子、椅子(座椅)、金属家具等,有效期自2003年7月21日至2013年7月20日,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

原告于2017年10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该注册商标。

2019年2月2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证据保全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的工作手机登录微信,进入名称为“HANSAND汉莎露西娜橱柜”的微信公众号,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并保存。

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就上述操作过程出具(2019)粤佛岭南第154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微信公众号“HANSAND汉莎露西娜橱柜”账号主体为被告,该公众号发布的照片、标题、宣传文字中使用了“汉莎商城”、“德国汉莎现场销售总额1098万元”、“德国//汉莎”、“汉莎采用了一贯的简约风格”、“德国汉莎就是与众不同”、“德国//汉莎定制家居”等内容。

另查明,被告青岛汉莎露西娜厨具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8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整体橱柜、衣柜,批发、零售整体橱柜、衣柜、橱具、家用电器、厨房电器、五金配件、人造板、人造石台面、卫浴用品等。

原告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624元。

原告另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其为维权支出律师费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经受让取得第3151872号注册商标,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涉案注册商标由中文“汉莎”及字母“HANSHA”上下排列组合而成,其中“汉莎”字体较大,且汉字作为我国的通行文字,其显著性较强;

“HANSHA”系“汉莎”二字的中文拼音,字体较小,且使用装饰性较强的花体字形,显著性较弱,因此“汉莎”属于该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进行商业宣传,其使用的“汉莎”字样虽与其他文字如“德国”、“商城”、“定制家居”及其他宣传文字等一起使用,但该其他文字或是国家名称,或是行业的通用名词,或是一般描述性语言,均不具有显著性,故“汉莎”二字最具识别性;

原告使用的“汉莎”二字与涉案注册商主要识别部分的中文“汉莎”的字、义、音完全一致,二者构成近似,且被告使用“汉莎”文字进行宣传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所受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尤其是原告既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就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进行了实际生产或销售,也未能证明被告就其所宣传商品进行了实际生产或销售,故本院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类型、情节等予以确定。

另外,对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虽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其支出律师费5万元,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付款凭据及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与其他合理费用一并予以酌情考量。

因此,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汉莎露西娜厨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第3151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微信公众号“HANSAND汉莎露西娜橱柜”中使用包含“汉莎”字样的标识,删除在该公众号中使用的包含“汉莎”字样的标识;

二、被告青岛汉莎露西娜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被告青岛汉莎露西娜厨具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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