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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0刑初1108号
案件名称姚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11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吴英杰,上海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辩护人吴英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在淘宝网经营店铺销售假冒新某1帽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号:XXXXXXX)的棒球帽。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其在该网店销售假冒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标识的棒球帽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余万元。

2017年7月6日,民警在本市杨浦区工农三村XXX号XXX室查获了假冒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号:XXXXXXX)的棒球帽7506顶、印有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的贴纸16000枚。

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姚某主动投案。

经鉴定,被查扣的7506顶棒球帽均为假冒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审计,上述棒球帽货值金额共计60余万元。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待销售金额均达数额巨大,应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姚某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原本有较好的工作及学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刑律;

本案被查扣的7506顶棒球帽系犯罪未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在淘宝网经营店铺销售假冒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注册号:XXXXXXX)的棒球帽。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上述淘宝店铺销售假冒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的棒球帽的金额共计30万余元。

2017年7月6日,民警在本市杨浦区工农三村被告人姚某处查获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标识16000枚、带有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号:XXXXXXX)的棒球帽7506顶。

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姚某主动投案。

经鉴别,被查扣的16000枚商标标识及7506顶棒球帽均为假冒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审计,上述查扣的棒球帽的货值金额为60余万元。

审理中,在亲属的帮助下,被告人姚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向本院缴纳了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现场照片及待销售棒球帽、内饰和商标等物品的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本市杨浦区工农三村XXX号XXX室查获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标识16000枚、带有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标识的棒球帽7506顶。

2、证人乐某某的证言等,证实其丈夫被告人姚某从2013年左右创办淘宝网店卖美国牌子的棒球帽,平均每顶帽子的成本价格只有几十元钱,与亚马逊上的价格相差太多,肯定是假的事实。

3、淘宝店铺相关商品和信息截图,证实被告人姚某经营的“Hatking”淘宝网店铺销售假冒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的棒球帽的事实。

4、证人张某、闻某、刘某的证言及提供的淘宝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证实其三人从一家淘宝网店购买“新某1(NewEra)”品牌棒球帽的情况,并将购买的棒球帽交给了公安机关的事实。

5、《淘宝处罚记录》,证实被告人姚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因出售假冒商品被处售假违规8次,每次扣2分的情况。

6、《授权证书》,证实被告人姚某签字确认的其储存在笔记本电脑中的《授权证书》系伪造。

7、广州新某2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2公司)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营业执照》、《鉴定书》(附扣押帽子的照片)等,证实涉案商品所用商标(注册号:XXXXXXX)系新某1帽业合法所有商标,并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标识16000枚、带有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号:XXXXXXX)的棒球帽7506顶以及公安机关从张某、闻某、刘某处调取从被告人姚某处购买的帽子,经鉴定均系假冒新某1帽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时还证实新某1帽业与本市杨浦区工农三村XXX号XXX室没有任何关系,亦从没有委托或授权其经销、仓储、批发或零售任何带有商标的帽子。

8、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姚某签字确认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淘宝店铺电子数据(淘宝交易记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等,证实被告人姚某已销售和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

9、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姚某接到其妻乐某某的电话,得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让其尽快回家的信息后,赶回本市杨浦区工农三村XXX号XXX室家中,后被民警带警所作进一步调查。

10、被告人姚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姚某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姚某犯罪未遂部分的货值金额与已销售部分的金额在数额巨大的同一法定刑幅度内,故应在该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姚某经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其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蔓莉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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