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124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耀东,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
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国杨,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珍琼,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
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1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耀东、王珍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耀东、王珍琼及其辩护人,证人蔡某、梁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期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本院予以同意。
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了该公司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7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沙发、家具制造等。
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耀东、王珍琼在成都市双流区黄甲文庙社区租用厂房,成立了香港九品家居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沙发。
在生产经营期间,李耀东、王珍琼未经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许可,在沙发上使用与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李耀东收取了武某某、尹某、冉某、冉某某、程某某订购的南方家私品牌的沙发,合计收取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86170元,其中王珍琼涉案收取了武某某、尹某、冉某、冉某某订购的南方家私品牌的沙发,合计收取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43290元。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耀东、王珍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耀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以王珍琼名字的银行卡是李耀东在使用,不认可指控金额。
其辩护人对查获的13套价值6.9万元的沙发无异议,但对其其他金额不予认可;
被告人李耀东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耀东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珍琼辩称:2016年3月其离开香港九品家居公司,其未与李耀东一起生产过南方家俱的沙发。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珍琼负责车、裁工作,2016年3月离开了公司。
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是李耀东,王珍琼未参与生产假冒南方家俱产品,请求对被告人王珍琼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耀东、王珍琼在成都市双流区黄甲文庙社区租用厂房,以香港九品家居有限公司(未工商登记)名义生产、销售沙发。
因“九品”沙发销售状态不好,李耀东、王珍琼开始生产假冒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品牌的沙发,并以低价对外销售,期间曾向武某某、尹某、冉某、程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生产的沙发。
2016年7月23日,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人员在湖南省溆浦县南方家居专营店发现从李耀东、王珍琼处生产的32套假冒南方家俱公司的沙发(19套已经销售,13套尚未销售,32套价值共计129610元)。
同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位于双流区黄甲文庙社区香港九品家居有限公司厂房内,查获假冒“南方家居”图形商标的沙发、吊牌等。
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珍琼在双流区公兴街道通瑞月光湖小区被公安机关挡获。
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耀东到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经济犯罪大队配合调查。
另查明,2016年3月,王珍琼离开香港九品家居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等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案件来源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耀东到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经济犯罪大队配合调查。
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珍琼在双流区公兴街道通瑞月光湖小区被公安机关挡获。
3、被告人李耀东供述,证实2015年9月与王珍琼共同出资成立香港九品家居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工商登记。
公司位于双流区黄甲街道文庙社区,主要生产销售沙发。
李耀东负责原料采购,王珍琼负责管理生产。
销售款一部分付到王珍琼银行卡上,一部分收取现金。
由于“九品”品牌沙发没有名气,销量不好,原来李耀东在彭山文臣家居有限公司工作时为南方家俱代加工,2015年8月,南方家俱终止与彭山文臣家居有限公司代工合同。
但之前印有南方家俱商标的原料和所剩标识没有回收。
南方家俱品牌的沙发在市场上销量比较好,我们把剩余的有南方家俱的商标、外包装等拿来用了。
卖到南充、湖南。
王珍琼的收货款的银行卡有时候由李耀东保管。
梁某在公司负责接单工作。
4、被告人王珍琼供述,证实其2015年9月出资与李耀东加入九品家居,九品家居生产有“九品”标识的沙发,也有南方家俱品牌的沙发。
王珍琼在公司管理生产、李耀东负责对外销售业务和财务工作,由于“九品”沙发销售不好,李耀东提出生产南方家俱品牌的沙发,王珍琼同意了。
一共生产了100套左右的假冒南方家俱公司品牌的沙发。
2016年3月其离开九品公司。
以王珍琼名义的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在李耀东处。
王珍琼与李耀东原来在四川彭山文臣家具有限公司打工。
九品家居公司生产的假冒南方公司品牌的沙发样板都是用原来文臣家居为南方家俱代工时剩余的。
香港九品家具公司生产的假冒南方品牌的沙发在外观上基本无差别。
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23日在湖南省溆浦县南方家居专营店督察时发现14套假冒南方家俱公司的沙发。
公司向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后在双流区黄甲街道文庙二组九品家具公司检查,查获印有“南方”、“南方家居”图形商标的产品和原料。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产品和原料进行扣押。
湖南省溆浦县南方家居专营店负责人伍某某承认其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以129610元的价格购买了32套假冒沙发,已销售19套,余13套自愿送回南方家俱公司配合调查。
2015年之前,九品家居实际控制人罗厚标曾经为南方公司进行过贴牌,2015年以后南方家俱公司与九品家居之间没有合作过了。
6、证人伍某某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其经营的溆浦县南方家居专营店在2015年12月底接到一个叫王珍琼的女子打电话说,可以提供南方家居产品,价格要便宜一点。
伍某某让王珍琼先提供几套沙发,几天后,伍收到通过湘西龙行天下货运部发来的沙发,这些沙发和南方家俱公司的产品一模一样,价格便宜500-1000元。
王珍琼共发了32套左右的沙发,已销售了10余套,剩余的在专营店店面和仓库里。
32套沙发共付给王珍琼1296**元。
直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专营店检查时,我才知道从九品家居购入南方家俱品牌的产品都是假冒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品牌的。
7、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其所在的彭山文臣家具公司为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来料加工沙发至2015年8月。
双方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
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把当时已经生产出来的成品全部从公司拉走了。
李耀东一直到2015年8月在给罗某某帮忙。
王珍琼在厂里从事裁工工作。
8、证人冉某证言,证实其在重庆市丰都县和北碚区经营两家南方家居专营店。
2015年10月,一个姓吕的男子到店里推销九品品牌沙发,并说如需要南方家居品牌的沙发他可以直接从厂里拉出来,比正规渠道便宜,让我和李总联系,我向李总订购了沙发,货款支付给一个叫王珍琼的农业银行卡里。
从李总处订购直到2016年6月,订了多少套沙发记不到了,也不敢记帐,订购的沙发全部销售了。
9、证人尹某证言,证实其在开江县经营南方家居专卖店。
2016年初,一个姓陈的男子到店找到尹某,推销和南方家居公司款式相同的沙发,价格要比南方公司进货便宜。
尹某订购了这些沙发,外观和正规沙发一模一样,底布上印有南方家居的商标。
之后向一个叫王珍琼的农业银行卡支付了6万元货款。
我算了一下从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一共向九品家居支付了16万元的货款。
10、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2、3月其在宣汉县南坝镇经营南方家居专卖店,其在一家叫九品家居的公司订购南方品牌的沙发,购买沙发的货款付到了王珍琼名下的农业银行帐户里。
在九品家居处购买了多少套假冒南方品牌的沙发记不清楚了。
11、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在九品家居上班期间,做过裁工、财务、内勤等工作。
期间王珍琼、李耀东在负责管理,安排过工人生产沙发。
12、非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生产产品鉴定报告,证实湖南溆浦县南方家居专营店的13套沙发,未经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属于假冒伪劣的“南方牌”产品。
13、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
14、二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真实、且相互关联,能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耀东、王珍琼以香港九品家具公司名义,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即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沙发上使用与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相同的商标,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2961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李耀东、王珍琼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珍琼20**年3月离开公司之前与被告人李耀东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耀东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王珍琼起次要、从属作用,是从犯。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期间曾向武某某、尹某、冉某、程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生产的沙发,但非法经营数额无充分证据予以确定,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李耀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王珍琼称2016年3月离开香港九品家居公司,其未与李耀东一起生产过南方家俱的沙发。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珍琼负责车、裁工作,2016年3月离开了公司。
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是李耀东,王珍琼未参与生产假冒南方家俱产品,请求对被告人王珍琼宣告无罪的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珍琼、李耀东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两人由于九品沙发销量不好,未经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许可,擅自生产假冒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沙发,并低价销售,货款打入以王珍琼名义开户的银行帐户。
其供述与证人武某某、尹某、冉某、程某某证言吻合,并有证人梁某证言及成都市双流区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印证。
本院认为,2016年3月王珍琼离开香港九品家居公司的行为不影响其曾与李耀东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成立。
被告人王珍琼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根据被告人李耀东、王珍琼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耀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珍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启洪人民陪审员 刘晓玲人民陪审员 赵厅燕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