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96号原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聚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卫,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火车东站壹嘉特产便利店,经营者:贺志恒。
原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火车东站壹嘉特产便利店(经营者:贺志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