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472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原告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伊欧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姜昌来。
被告: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彬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伊欧咖啡有限公司、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