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6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
法定代表人:刘淼,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崇和门商贸行,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XX路****楼**门面房,注册号XXXXXXXXXXX0546。
经营者:蒋敏华,女,汉族,生于1992年XX月XX日,住浙江省临海市XX街道弘XX巷**,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双星商贸行,住,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大道**楼****门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9RN82G。
经营者:何礼宝,男,汉族,生于1987年XX月XX日,,住浙江省临海市XX镇XX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崇和门商贸行、宝鸡市金台区双星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