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54号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经营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兰州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市。
负责人:李健。
被告:兰州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亨威璟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兰州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递交的起诉状及相关案件材料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原告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