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8635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原告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县某某商业有限公司某某店,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
负责人:王某某。
被告:蒙阴县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某某商业有限公司某某店、蒙阴县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受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