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22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代理人:尚玲,律师被告:封丘县万客隆购物超市经营者:马翠。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万客隆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