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3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贵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孝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杰,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张明仓百货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新城大方村。
经营者:张明仓。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贵品酒业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张明仓百货超市店侵犯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贵品酒业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张明仓百货超市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