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民辖终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泉州闽南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西环城路南7区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少红。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马酒庄(CHATEAUCHEVALBLANC),住所地。
授权代表人:皮埃尔˙卢顿(PierreLurto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闽南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马酒庄(CHATEAUCHEVALBLANC)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泉州闽南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927号民事裁定;
2.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本案,上诉人泉州闽南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本案涉及知识产权,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本案案涉商品的调查,及时沟通案件和查明案件的事实。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诉讼,属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的案由。
关于本案的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明确发生在四川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集中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白马酒庄(CHATEAUCHEVALBLANC)主张泉州闽南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实施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依法选择向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原审法��提起本案诉讼,属原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
关于本案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所涉诉讼标的额为250万元,属原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泉州闽南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诉关于移送管辖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