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牙克石市野老大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建林街81号。
法定代表人:李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德,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牙克石市野老大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文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牙克石市野老大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牙克石市野老大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牙克石市野老大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牙克石市野老大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