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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桥区鑫科空调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402民初11926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桥区鑫科空调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桥区鑫科空调维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1926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桥区鑫科空调维修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53号铁路宿舍60号楼1单元104号。

个体经营者:杜海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桥区鑫科空调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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